宁市管字[2013]4号
关于转发《关于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》(苏建管企[2008]54号)和省厅《关于开展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苏建建管[2012]464号)文件精神,结合目前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工作实际,省住建厅下发了《关于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》,现予以转发,请按要求执行。
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小型项目管理师在有效期届满前(有效期3年)需继续执业的均需参加继续教育。逾期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其执业证书自行失效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关于小型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
二○一三年一月十日 |